各市州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7〕54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甘建科〔2017〕296号)和国家、省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政策,为确保完成“十三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在前期征求并采纳各地合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十三五”期间各市州应完成任务分解如下(附件1),为规范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实现节能效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三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总任务和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是国务院对各级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工作的考核指标,关系到各级政府考核目标的完成。各市州应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目标任务,积极采取措施,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完成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建设局(房管局)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完善建设、财政、房管等多部门协调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统一研究部署工作;要统筹城市风貌改造、旧城区改造等工作,建立政府引导,居民和原产权单位、供热企业等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改造模式,加快项目建设;在对既有居住建筑调查统计基础上,完善工作方案,制定年度计划,科学选定技术路线,确定改造项目,落实目标责任;重点提升用户端建筑能效,在改造前后室内热舒适度水平相同的前提下,改造后节能量不低于30%。
各市州2018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落实情况请于5月31日前报送省建设厅。
三、加强项目管理。各市州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甘肃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甘建科〔2011〕156号)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严格按建设程序规范管理,加强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质量安全和节能改造效果;强化工程进度管理,确保当年采暖期前全部完工;项目运行一个采暖期后,要及时组织验收、进行节能效果评估,节能量达不到30%的不予认定完成任务。
四、加强考核监督。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按月报送进度,各市州于每年5-11月底前向省建设厅报送当月进度。各市州要建立责任考核、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落实。省建设厅将不定时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州要普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基本知识,动员引导相关部门、供热企业、原产权单位、居民等积极参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总结和宣传节能改造典型范例,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十三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分解表
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明细表
3.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度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6日
抄送: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